自动离职后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1:41:00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有海外培训的,可是实际培训内容与最初培训计划根本不一样的.当初跟公司签了5年的培训协议的.我在这家公司总共做了2年8个月.工资也不高的.种种原因在08年11月没有通知公司自动离职了.而且有十几个同事也是跟我这样情况接连走掉的.我到现在已经自动离职了一个多月了.走的那天只跟主管打了个电话说不做了.就没有跟公司联系了.公司发了两个信到家里,信里把情况说了下.说我没有履行合同,也没有办手续就走了.要我赔偿公司.反正就事这样的告之信,以前也有走掉的同事收到过没有理公司就这样了,公司也没有追究了的.假如公司追究我的法律责任的话会有那些呢?还有公司要我赔十几万,我一个月的工资就2000块也陪不起的.怎么办呀?
我都没有档案的。就有社保,现在都不打算要转社保的!

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行使行政处分权。
  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通常都会制订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名员工应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等。对此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对于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一事实上要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倘若无法书面通知,企业需审慎处理此事,不可草率处理。因为企业对人员进行处理,程序上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处理决定面临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2、企业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企业有权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员工奖惩规定。只要企业制订的奖惩规定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据此企业就可以针对自动离岗人员适用惩处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规定,亦可以适用之。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使其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因此在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做好解除手续的保管工作。
  3、以离职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损失求偿权。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约定从约定;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