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我有得补尝吗?请懂劳动法的人帮帮我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7:04:52
我是2006年6月8日,进厂(A单位)做的,(直到现在,已经工作了两年半了,还在这里做,)是员工一名,上一年,新劳动法出台后,公司要求我们都签了合同,,我签的是一年到期的,,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载止,,,(现在我还在上班),公司也没有跟我说过,续签合同的,现在,我不想再做下去了,,我也没有过错,,公司也没有说炒我,,,,只是合同期到了,我不想做了,,我会有补尝的吗?!有补尝的话,有多少呢?,有没有人帮帮我啊,我不要那些在别的地方复制过来给我的"答案",贵地求助~

劳动者自动离职没有补偿。如公司侵犯了你的权益(没有劳动保护、不给上保险、规章制度违法、拖欠工资、拖欠加班费)等等,应按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只须要提前三十天向单位递书面辞职信就可以了,至少补偿是没有的,因为你是自动辞职的。

你主动提出退厂,没有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