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法我该怎样适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9:41:59
先说明一下我的工作情况,请大家耐心看一下:我是2007年8月1日受雇于我现在的这家单位的,它是一个分公司(总部在上海),是分公司的总经理打电话要挖我来的,事先口头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的薪水是1500,头衔是技术员,做的工作是技术翻译,收发电子邮件,以及办公室电脑日常维护,并且答应给我转关系并代办保险,三个月之后的薪水未能约定,老总的意思是要看我表现,并要和总部商量才能确定.上班第一天就签了一份<临时聘用合同>,期限是一年,合同中没有规定薪水多少,第一个月后公司要我去总部培训,回来之后的工作变成进出口商检,以及一些与出口有关的工作,第二个月分公司扣除我200元钱,理由是代为保管,我与以前来公司的老员工说起,他们也扣过这样的钱,第二个月是我部门的领导扣我800元钱,理由是我所在的该部门全员都要扣,凑够一些钱存银行,有了利息后给员工们买些日常用品,三个月时,部门领导找我谈过话,意思是到三个月为止,我的岗位责任还未能明确,要和总部商量才能确定, 工资先是1500不变,以后要定下来转正后的工资会把前面的差额补上,到今天为止我已在此公司工作五个月,没有给我转关系,没有交保险,试用期过后没有转正,一直是试用期的1500元钱工资,每天工作10个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周日),周六上班不算加班,以前也有过周日加班,公司给我一张加班证明,可以顶一天休息,但从未给过加班费.
08年开始实施新的劳动法,也看过撒贝宁的普法节目,但还是不了解我的这种情况该怎样解决?
1. 如果要起诉是不是要丢了工作,可当时还是分公司的老总打电话要挖我过来的?
2. 当时谈的时候我认为事情不多很好做,可能会很闲,主动要求过多做些事情,毕竟我还年轻想多学点以对后面的人生有帮助,以致我的这个要求变成了什么杂事都让我做,天天打杂,每天到时间不能下班,加班又不能算,这中间是谁的问题?我有过错吗?
3. 公司是否有违规现象?共有同多少项?最好能分条目列举
4. 双倍工资对公司的处罚对我是否适用?
5. 我在进入公司前未能与转正后的工资达成协商一致, 我是否存在过错?
6. 对于五个月一直是试用期待遇,部门主管和我有过解释,说我做事情还是不成熟,未能胜任
7. 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会出现什么情况?怎么要求我的合理的应

1、按现行法律规定,你申请劳动仲裁(不是人民法院起诉)不会丢掉工作,但合同期满后就很难说了。
2、你没有过错,是单位的问题。
3、单位的违规地方:A、第二个月分公司扣除我200元钱;B、第二个月是我部门的领导扣我800元钱;C、没有办理相关保险手续;D、每天工作10个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周六上班不算加班(《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E、仅有加班证明,未发加班费。
4、《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目前对你不适用,因为该法自2008年元月1日起实施。
5、进入公司前未能与转正后的工资达成协商一致,你没有过错.
6、公司的解释不是理由。
7、如果现在提出辞职可以要求公司返还扣的1000元,办理相关保险,补发加班费。对于试用期后的工资,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这个问题不好说,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可以参照同类其他员工工资标准,要求公司补发。
8、你可以等到合同期满后先向公司提出要求,如果谈不好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公司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