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约有补偿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1:58:11
我是1994年在一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参加的工作,到了九八年单位才和我签了劳动合同(因为以前不是合同制),到了2003年我的合同一直和单位一年一年续签的,到了2008年12月底合同到期,企业通知我不在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了。请问我这种情况,单位应该给我多少经济补偿?是08年的平均工资乘以14么?

1、你已经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是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单位必须签订;
2、若单位不签则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需要向你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3、仔细看看你的劳动合同有无关于续约及补偿的条款,若有,看看是怎么约定的。若高于法定的赔偿,则你可以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
4、在08年1月1日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你们之间劳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只能得到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5、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是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的,而劳动者要求续订的,用人单位只要支付自08年元旦起一年工龄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因此,如今单位要终止合同,只要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就可以了.

找个问题比较负责,建议你拿着你的合同与律师细谈。具体的赔偿还要根据你们合同的规定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来协调。

这要看合同的规定 跟律师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