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民营合同到期后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3:44:20
我是1981年进入了一家国营企业,2003年企业改为民营企业,需签5年合同,2008年合同到期,终止了劳动合同。企业给了1981到2003年的经济补偿金,2003年到2008年,企业改为民营企业后,这5年企业未给任何经济补偿金。
请问这后5年是否应该给经济补偿金?
如果有,需要找什么部门?走怎样的程序呢?
非常感谢给位!

如果不是到期终止的话,则单位要给经济补偿金,且如你没有过错的话年限自1981到2008年。现在是你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只有2008年可以算经济补偿金,1981到2007年没有相应的补偿金。故你只补一个月。单位给的已经超过法律规定了。

应该给一个月的补偿金(仅限2008年 以前的没有)标准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包括计时工资 以及各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