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过后,单位主动要求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7:02:44
试用期过后,单位主动要求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员工不想签,单位要求员工写一份自愿不签的证明,将来产生劳动纠纷,企业会不会赔偿双倍工资?
还有经济补偿等,需要企业承担吗?

你错了,进入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内的!

至于你想靠不签订合同获得得到双倍的工资,那是妄想!如果你写下不愿意签订的证明,那么将来纠纷你也得承担很大的责任!而且单位不一定用你!

劳动合同不是约束一方的,是约束双方的!

建议签订!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签订的,应当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也是不能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不签呢?
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保证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