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 大学生兼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8:53:25
现在大学生寒假兼职按天算的 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吗?

有那些法律保障?

是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 没提成 假期不加工资的兼职

而且 旷工还扣工资(兼职还有旷工说法?)

找老板请假 还经常不批....

结论:
您好!现在要确定的是公司有没有跟您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您现在的劳动情况,您现在应该算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不属于非全日制工,因为您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强度超过了一个非全日制工的要求。

若是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没跟您签订劳动合同,他就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了,以后每个月按照两倍工资发放,而且该用人单位这种加班补给加班费的行为应该受到处罚还有给您赔偿金。您现在要是不想做了,完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该单位。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关于在校大学生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总的来说,学术界普遍认为大学生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但法律有硬性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

2.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此条排除了《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对“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俭学”的学生的适用;

3.由于[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在对学生的劳动者资格进行限定的时候对学生的身份本身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