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问题(帮别人打听的 )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1:18:43
有个朋友,她嫁给自己姑妈家的儿子,不幸的是孩子还没出世她老公就意外死亡,但她还是坚持把孩子生了下来。死亡赔偿费20多万,但她公公婆婆对她不太好,又不给钱给她和孩子,要打官司但结婚证等一切证件都没有。她该怎么办?请知者详解........

首先,你指的结婚是否在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没有登记那你的朋友丈夫的财产只能由他的儿子和父母继承。儿子的继承份额绝对是有的,民法上讲叫预留份制度。如果登记了那么这20万应该由你朋友、儿子、及你朋友丈夫的父母继承。每人5万。因为死亡赔偿金应属死者个人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没有结婚证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要复印件或者开具证明。拿到证明就可以起诉了

继承法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孩子和她公公婆婆都有继承死亡赔偿费。而你朋友有没有继承权,那就要看有没有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了。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