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遗产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2:08:51
我朋友有个关于房屋遗产继承的问题请大家帮忙解决,由于我语言组织能力不好,把几个情况罗列出来,请大家帮忙看看:
1、房子在上海,是他爸爸在94房改后买下的,房产证上只有他爸爸一人姓名,但是他的一个弟弟一直与其爸爸同住。
2、他爸爸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给与其同住的弟弟继承,他妈妈去世后也没有留下任何相关房子的遗嘱。
3、他妈妈去世后,我朋友想争取这份房屋的继承权,但他弟弟以其有共同居住权为理由,拒绝分割遗产。并说按94房改规定,他们一家三口要占14.4*4的居住面积,房子实际面积约80平米。但是我朋友的弟弟在房子买下10年后才准备办理共同居住权的申办手续,目前不知道办下没有。
4、我朋友的弟弟其实不是很孝顺,他父亲去世前好几个月都是我朋友(定居外地)赶到上海在医院照顾,手上有其父亲的病危通知书,但不知道这是不是证明其弟弟不孝顺的证据。而且他弟弟和他父母同住很多年了,其父母一直没有把房产证名字改成他弟弟的。他母亲在他父亲去世后就去养老院住了。也没有说把房子给他弟弟继承。
5、我朋友的弟弟说他有其父亲给他的口头遗嘱,把房子赠予给他,但实际上其父亲病危的最后几个月都是我朋友照顾的。我朋友兄弟姐妹5人,除了我朋友本人,其几个兄弟他人都说其父亲有说过把房子给他弟弟。

我朋友想知道的几个问题:1,不知道这个口头遗嘱有没有效。2,就是他弟弟共同居住权的问题到底是怎么一个判定。3,打官司争取继承权的话大概会是什么结果。

谢谢大家了,我朋友没什么文化,家里经济条件也不怎么好,对法律也不懂,所以求教大家了,请大家帮帮忙,我也实在看不惯他几个兄弟姐妹什么都拿了,还不孝顺父母(这个都是我看到过的,但没有实在的证据),就那我朋友在那忽悠,欺负我朋友老实。请大家帮忙了

1、根据继承法的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你朋友的父母并不符合此情形,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
2、共同居住权和继承权无任何关系。除了他弟弟无劳动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等需要照顾的外,不影响继承的财产分割。
3、如果1成立,只能表明他们自己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你好,根据你所叙述的情况,就该房屋你朋友的爸爸妈妈没有、立下遗嘱,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来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作为兄弟姐妹都可以可以均等的获得继承权,当然不会因为某一个兄弟不孝顺就没有权利继承。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与我进行联系。

1、口头遗嘱是有一定效力的,但是效力非常有限,你朋友可以将其推翻的。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且继承人不能作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也就说,你朋友的那些兄弟姐妹是不能作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的。所以,你朋友可以以此主张那份口头遗嘱无效。
2、对于共同居住权的问题,是不会影响遗产分割的。在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遗产应该在这些人中间按照比例平均分配。也就是说,在5个兄弟姐妹之间进行平均分配,每人分得1/5。而且,你朋友可以主张弟弟丧失了继承权,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丧失继承权,你朋友可以主张,在老人患病期间,其弟从不来照顾,不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因此丧失了继承权。
3、由于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每个人都有继承权,你这个朋友按照规定只能分得1/5的房子产权,即使最后法院判决弟弟丧失继承权,那么你这个朋友也只能拿到1/4的产权,而不能拿到全部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