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时效性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4:51:52
07年1月14日,电瓶车的电池爆炸,酸把眼睛伤了,现在左眼视力0.1都不到,还没做完最后一个手术.打算4-5月份做最后一个手术.
《产品质量法》我看过好多网上查到的案例,都是用的这部法规

虽然是人身伤害的案件,但是并不用民诉的1年期限。
因为《产品质量法》作为新法和特殊法,在本案中由于是电瓶车电池爆炸造成伤害,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该用产品质量法的2年期限。
也就是09年1月15日最后期限。
另外如果发生后续费用,以后还可以对后续费用再行起诉。

补充:
当然了,因为是新法,并且是特殊法,从法理角度说就应该用这个。

这是典型的一年诉讼时效
到08年1月14日

如果是提起侵权之诉,或许会受到诉讼时效的困扰,如果提起违约之诉,则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