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是12月31日到期的,到现在公司也不说和不和我续签合同。如果我2月1号去工公司说要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4:39:23
情况说得不太清楚,能拿到的补偿大致如下:
1. 12月31日到期算期满终止,但是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你现在提出要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公司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具体多少可以查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2. 如果你2月1日回去上班,单位还是没和你续签的话,而你又没提出走,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从2月1日开始直至单位和你续约前,单位每个月要支付你2倍的月工资。
建议你提醒你们公司搞人事的续约,可能年底太忙公司忘记了,如果对方不肯再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当然,你也可以一直不说,同时收集保存好考勤、工资单等实际劳动关系的证据,等自己不想干了直接去劳动部门投诉,不过这样做也太损了。
楼上的没有说对啊。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既没有终止合同也没有续签合同的而且劳动者继续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的续延,即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终止,仍然有效,继续履行。并不是楼上所说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后面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在08.1.1前建立的,经济补偿年限从08.1.1算起到由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后你的离职日为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关系在08.1.1后建立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单位的实际用工日(劳动者实际入职日)算起到由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后你的离职日为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所以如果你的合同是一年期的,在09.7.1前终止合同,单位应当补偿你一个半月工资,在09.7.1后终止合同,单位应当补偿你两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