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民事诉讼法 高手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8:45:51
第二次:

1、 管辖权恒定原则的具体含义;

2、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及具体情形;

3、提起反诉的条件。

4、谈谈对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制度的理解;

5、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的区别。

简单的回答两个给你
呵呵

1:
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事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包括:级别管辖恒定(但,但是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和地域管辖恒定

3:一般认为
1)只能是本诉的被告才能提出
2)应在法院受理本诉后,举证期限内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为非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与本诉需适用同种类的诉讼程序
6)与本诉需有一定联系

他这个肯定是考试用的。楼上回答的是一些宽泛的定义,
1、管辖权恒定,不说了。参照另外一个人的。
2、这个很简单,必须有同一个的诉讼理由或事实。具体情形自己翻书。
3、反诉的条件很简单,同一案件的被告人以同一理由或是由诉原告的。才构成反诉。
4、第三人制度主要目的是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没有那么复杂。
5、延期审理是经常遇到的情况不说了,诉讼中止是因为发生法定的诉讼中止事由,法庭决定中止审理,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审理。终结表示案件审理程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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