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5:05:50
我05年10月进公司试用,试用期4个月转正,公司才开始给我买保险,当时签的06年3月到06年12月31号,到期后又签了份07年1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在我工作到09年1月23日,公司才提出不续签,除了会给我1月份的工资外还只给我一个月收入的赔偿。
请问1.公司应该是给我1个月的赔偿还是应该算工作3年给我三个月的赔偿
2.我在第二次签的合同上,工资写的是800元,但我的收入加上奖金,补贴,有近3000元,公司给我的一个月赔偿应该是800还是月收入
3.我担心,如果我给公司提出赔偿不合法,公司会继续给我签约,但把我调到工资最低层工作,让我自动离职。因为在以前,公司要开人,都是把员工调到最低层的工作,让员工自己提出离职。请问这样合法吗

1.在2008.12.31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即没有续签合同也没有终止合同的而你继续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的续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履行。到09.1.23单位属于延迟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照2008.1.1起到2009.1.23期间满一年不满一年半的工龄支付你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1.1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2008.1.1前的工龄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中或当地的地方性劳动条例中有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必须提前30天通知你是否续签合同的规定,那么单位还应当支付你延迟通知的赔偿金。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单位应支付你从2008.12.1到2009.1.23总共54天的工资赔偿金。如果没有约定或规定就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2.经济补偿金是按照你2008.1到2008.12期间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收入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基数的1.5倍就是你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3.如果单位以降低原2008年的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如降职降薪)愿意续签而你不愿续签的话,也是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的。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