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4:20:01
请教《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问题: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其中:
1、同工同酬如何理解?即在哪些方面是同工同酬?如: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哪个方面同工同酬?
2、鉴于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情况在社会上普遍性,若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违反以上条款,劳动者应提出仲裁的结果估计会如何?

请求有识之士解答,谢谢
关于第一个问题的补充: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制定标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付比例是否应一致?
如果正式工同一工种有不同岗位之区别(劳务派遣工不可参加岗位评定),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随岗位级别不同而不同的,劳务派遣工应按哪一种岗位缴付?

1、《劳动合同法》第63条所谓的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劳动合同法第6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鉴于与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派遣单位。而不是用工单位,故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应由派遣单位缴纳。缴费基数为派遣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比例由国家规定,应与用工单位缴纳比例一致。
2、因用工单位未“同工同酬”,派遣劳动者可提起劳动仲裁。按《劳动争议仲裁法》,应列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被申请人),能否胜诉主要看你提供的证据,包括用工单位正式工工资收入等方面的证据。虽然按法律规定,上述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于用工单位,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单位为了胜诉,往往会提交虚假的证据,如你没有其他证据与其质证,胜诉的可能性很小。

1、同工同酬如何理解(可以这么理解,比如去酒店你是端菜的,我是倒酒的,给的工资都是一样,,这就是同工同酬,干的工作一样,钱也一样,误差不是很大)

2、鉴于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情况在社会上普遍性,若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违反以上条款,劳动者应提出仲裁的结果估计会如何?

劳动者应提出仲裁的结果会是失败,用人单位会仇恨你而找理由辞退你,怎么说呢?说个例子你会明白,比如你是倒酒的,这时酒店没酒了,刚好又有客人,酒店叫你立刻去买酒回来(派遣工),这个时后你就说我只负责倒酒不负责出去买酒,买酒要另外算工资,否则我就告你,你说酒店会怎么样对你?

1就是说同等的工作情况下,要参照本单位的其他职位进行支付工资,比如一个商店,你去了做售货员,那么久要参照其他售货员的工资支付你的工资,或者让你做理货员,或者搬运工,那也看本身商店就没有太大的级别区别,就要参照店员工资支付你的工资(不知道这样说你明白不?其他的保险等那是福利待遇,当然是要有的,不管是什么性质的);2如果你提请仲裁的话要注意的是:找好劳务派遣单位的证据(合同,工资卡等),要看是谁发工资,有的地方是被派遣单位发工资的,告的时候将劳务公司和被派遣公司都列为共同被告比较合适一些。结果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