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在试用期内可以任意解雇员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2:36:47
如题。
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呢?

还是说就是一份合同,只不过里面规定好了试用期?
请问那个适当的报酬怎么理解啊

当然是一份合同了,比如和你签的是三年一般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5年最多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是包含在签约年限里的。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许多公司在解聘员工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你离开就可以让你离开,“试用期双方关系不确定,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关系”。其实,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40条第3项(即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依据第41条的规定(即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和第40条规定的2种情形的8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
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辞退员工应有充分的理由并且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否则公司将支付员工相应的赔偿金,通知了就也没什么报酬了,不过你也可以和单位谈谈,要是遇到心好的可能会有。

  公司在试用期内不可以任意解雇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试用期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除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之外的合法理由解除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