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试用期内是不是可以随便辞退人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20:43:01
已经签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现在已经工作了两个月了.前天因一件小事和经理吵架,她说你是不是不想干了,你明天就来公司领工资吧.她这样说有理吗?如果真是马上辞退我,公司应不应该给予三个月工资的补偿?(是一家正规的大公司,而且我平时工作挺认真,没犯过什么错误)
既然可以随便辞退人那为什么还要签试用期合同呢?这个合同到底有什么用呢?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内职工。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间劳动者合同,必须是有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随意可以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你所述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违反《劳动法》,公司应给付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全部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

企业不可随意辞退试用期内员工。只有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试用期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除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之外的合法理由解除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