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20:40:36
2007年5月到2008年5月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但是我仍在原来岗位上一直工作到2009年2月份。公司口头承诺从2008年9月份每月加工资1000元,到现在没有兑现,我想辞职,请问:我能要回自2008年9月份至现在5个月的工资差额5000元吗?还有,这种情况是否算是自动续签?如果不是,我能得到补偿吗?谢谢解答

明显属于劳动关系继续有效。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增加的工资,但前提是你需要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你实际工资与承诺的工资的差额。由于你是口头形式,所以可以拿的机会不大。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你合同期满了,但公司没有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而继续跟你保持劳动关系,但不签订合同,明显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获得由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这段期间的双倍工资。

以上的,都必须有证据支持。你要保管好你的工资单,银行账号,工资卡等等可以证明你与公司劳动关系以及工资额的一切材料。

你原合同有写:到期自动延续之类没?

没有书面证明,肯定得不到补偿的!

算自动续签的。可以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