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6:24:58
请大家看看,下面的经济补偿是否正确?
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这要看一下你们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情况下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合同仲裁,如裁定你所在的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以下标准向公司索赔。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支付全部应付工资及三个月的工资额

这要看合同文本是怎样约定的,是否有违法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