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合同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1:35:48
当你去大型私营企业的时候转正后让你签合同,合同上说2年内不能自行辞职,若一意孤行,那么要按照你培训的次数和规模对公司进行赔偿,这种合同时正常的吗,是合法的吗

第一,约定内容是合法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培训费用,作为员工离职的违约金。但是,用人单位有义务证明其提供了培训,或者为员工缴纳了相关培训费用。
第二,如果单位作假,没有提供培训而故意要求劳动者支付赔偿,那么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门的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用,劳动者在合同期间辞职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向单位支付赔偿。所以,你说的约定是可以的。
但是,前提是公司要真正为劳动者提供专门培训并支付了费用,如果没有培训或所谓培训公司并未支付专门费用的,如做此约定无效。

这种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法律是允许有的,但具体内容有一定条件的限制。
赔偿的数额仅限于用于员工培训实际的支出,在离职的时候赔偿数额也要按没有到期的时段与整个合同期的比例。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您说的问题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 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 判断您说的“服务期”的规定是不是合法需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服务期的约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 应当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

其次: 双方订立的有服务期合同或者条款。

最后: 服务期中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果您所说的“员工两年内辞职,要按照你培训的次数和规模对公司进行赔偿”是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