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的损害赔偿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3:09:54
经济政治类的 写论文用的喔
不好意思拉 我少加了 一点的
是关于中国合同的损害赔偿制度
恩 我要讨论的有关与合同的啦
不好意思啦

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
(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在法制废墟之上的。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初,国家立即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伪法统,但是,新的法律秩序尤其是民事法律制度并没有及时建立起来,而借鉴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传统又不是一跳而就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适用法律的艰难境界。
开始的时候,司法工作者小心翼翼地按照旧的法律适用习惯审判案件,但是经过50年代中期“司法改革”运动的集中整顿,将旧的司法传统彻底地从司法领域中扫地出门了。
好在50年代的社会秩序和人的思想观念都是积极向上的,发生纠纷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不多,而且工业化程度也不高,各种工业事故和其他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不多,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健全并没有显现出严重的问题。但是建立侵权行为法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随着社会的进展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而逐渐地反映出来。
50年代末期,对原苏联的法制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民法领域,对原苏联的民事制度的借鉴也
取得了成果。这就是借鉴原苏联的民法制度,初步形成了一个民法理论的体系,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也有
了雏形。这就是以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教科书作为代表,在实践
中,几乎是按照这部教科书中的论述处理案件。因此,在10余年间,中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
就是一个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大家约定俗成,没有任何法律的或者司法解释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解决民事审判无法可依的问题,以民事政策做出替代,试图解决实践中的急需。
但是在1963年8月2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中,只谈到了财产权益纠
纷、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处理意见,根本就没有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这一方面反映了现实中这种
纠纷确实不是民事审判中的主流案件,同时也证明在那个时代,人身权尚没有得到立法和司法的足够
重视。
在所谓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人的权利不仅遭到蔑视,而且在“革命运动”中,绝大多数人的
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侵犯。在这样的政治形势下,民事的损害赔偿绝不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