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说不再跟我 续签劳动合同,请问怎么样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2:13:06
情况大致是 这样的 :
04年7月与公司签订合同,而且是一年一签的,我的 劳动合同是今年2月1日到期,人事通知我办理辞工手续,08年1月9日左右,劳动关系找到谈话,直接让我 办理辞工手续,当时我就没有答应,说合同到期了,再办理辞工手续;没有任何书面通知我办理辞工手续,只是09年2月3日给我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 通知书,让公司各领导审批,与今天2月20日结算工资;说没有书面经济补偿,请问公司是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该怎么补偿给我 ,麻烦熟悉此法律的 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目前看似乎没办法,他1月9号似乎想找你自动辞职,你也说了是到2月1号合同到期才可以,然后这个重要的一点你灭提,是不是这个时候他就给你通知要在合同后辞退你,如果说了,那就没办法了,而且他是2月3号给你书面通知的,到2月20号才辞退你,按照合同其实你和他的雇佣关系已经结束了,没有补偿,劳动法他也刚好跨过底限,所以以我的经验看,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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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前的合同解除没有给你补偿,你在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是4.5年,应该给你5个月的工资补偿。

合同到期补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可以据理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局申诉,要求仲裁。

不给经济补偿是不合法的,应该按08年2月1日到09年2 月1日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补偿.应该补偿几个月要看公司以前有没有发年底双薪,因为你们的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如果每年年底多发了一个月的工资,应该视作公司已经在合同到期时,给了当年的经济补偿了,那么你只能拿一个月的补偿,如果没有年底双薪,你应该拿五个月的经济补偿,因为04年虽然工作了不够一年但是超过了半年也应该按一年计算给一个月的补偿,加起来是五年,应该得到五个月的补偿.公司不给,可以找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你说的不太清楚,看的不太明白,但不管怎样了解相关规定是主要的:
一、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告之对方,严格的讲需要一份书面通知,你那的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你可以对照看下。
二、既然是一年一签,那么你最近这次劳动合同期限应该是2008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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