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征用权利与补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8:05:45
上海市崇明县晨光村来有个瀛裕冥园(公墓性质),性质是乡镇民政部门跟个人合资(具体性质不详),现在通过各种包装,以《陈家镇社区殡仪服务中心》(听上去是政府办的福利事业,其实质还是部分官员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名称向崇明县人民政府申请扩建用地。

崇明县政府以《崇发改[2008]293号--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陈家镇社区殡仪服务中心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崇府发[2008]138号--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陈家镇社区殡仪服务中心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两个政府文件的形式同意了他们的扩建用地申请(占用农用地,规划为4公顷)。

请问:
1.崇明县政府是不是有权利对这样的土地征用行为进行审批
2.如果可以,那么征用补偿是怎么计算的,土地性质是农用,三十年承包期内的,目前他们的定价是1.2万一亩(比较强硬,卖也得卖,不卖也得卖)

3.关于该公墓的性质,我用现在的《陈家镇社区殡仪服务中心》和以前(其实现在门口仍然挂着的牌子上也是这个名)的瀛裕冥园,这两个名字查了工商登记,均没有,如果他们的行为涉嫌偷税行为,从法律上我该怎么处理?

30年承包的土地一次性补偿才1.2万一亩,这确实叫人无法接受。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根本,没了土地,就像没了家一样,因此想咨询一下各位熟通法律的人士,我该怎么解决这件事情。

分不多,我献上所有的分,恳请得到帮助。

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二、2007年6月1日之前已取得市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并签订征地费包干协议的,仍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2005〕203号)办理。

朋友自行对照(国家标准 大同小异)。
各地补偿安置的具体金额标准都不一样。详细情况应咨询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来说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会以联合下文的形式明确补偿金额的具体标准。
另外目前国家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管理极严,如果征用耕地,首先应看建设方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如果未办理相关手续,则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执法监察部门举报。
单位:元/亩
补偿 名称 补 偿 标 准 补偿单价
水田 按工程占用前3年水田平均年产值1162元计算,每亩水田的土地补偿费取年产值的6倍计算 6972
旱地 按工程占用前3年旱地平均年产值756元计算,每亩旱地的土地补偿费取年产值的6倍计算 4536
园地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50% 3486
经济 林地 经济林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50% 3486
用材 林地 用材林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40% 2789
疏林地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30% 2092
未成 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按疏林地的标准补偿 2092
水塘 按水田补偿单价的70%计算 4880
河滩地陡坡地 按旱地补偿单价的70%计算 3175
荒地 田埂 按水田补偿标准的20%计算 1394

附表二
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补偿 名称 补 偿 标 准 补偿单价
水田 按工程占用前3年水田平均年产值1162元计算,每亩水田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