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的抵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3:10:59
一个不动产多次抵押并且每次都是登记的,那是不是当债权不能实现时,按照登记的先后分别的各个抵押权人进行偿还。要是该不动产最后不能偿还所有抵押权人的债务,那这些抵押权人是不是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不能主张抵押权了呢。
再者,物权法规定,不动产进行抵押登记后,如果要卖的话是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当抵押权人同意后,该不动产卖给了第三人。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根据抵押权是应该可以对不动产进行优先受偿给的。那这里买了房子的第三人又要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我觉得这里,第三人和债务人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那他是不是只能向债务人提出赔偿损失呢。
各位大侠,帮我解答解答阿。

第一个问题,当然。你的说法正确,后面的抵押权人无法主张抵押权,只能主张债权了。
第二个问题,如果第三人买了房子,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就解除了抵押,那么买房子的就可以得到。为什么要提出赔偿损失呢?
当然,一般这种情况下,会先将出售房子的钱还给抵押权人。如果多个抵押权人的话,由于出售房子的钱不够所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因此,不可能取得他们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