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劳动法的来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6:34:51
1. 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3. 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这二个是不是矛盾了?

第一个说:劳动者不续订劳动合同,没补偿。

第二个说: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

1是出现在“劳动合同法”上面的法条。
3是出现在“劳动法”上的法条。
劳动合同法是新法,效力优于劳动法。因此是以1的说法为准。

可以说不矛盾。1是3的特例。3是总体,1是特殊。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是说明总体从此出发,而1则是在此基础上公司维持和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而劳动者不签的,是一种特例。

你可以查阅新的《劳动合同法》。你的问题是断章取义,1和3前面一定还有话你没有写,请把话写完整,采可以给你答案

不矛盾,一般和特殊的区别。

新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所以,第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你的第二个是在哪里看到的啊?现在都是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来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参见:第四十六条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