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的违约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1:30:46
我的合同是07年7月签订,为期两年,劳动合同是正规的,但是公司补充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去年收入X15%)/365}X违约天数。 我问下这样的违约金适用新的劳动法吗?就是说我现在提前一个月辞职还要交服务期违约金吗?(无培训费用)

还有一个问题,我合同签订的工种是营销专员,现在公司人员调整要把我掉到车间去工作,劳动内容,条件,环境都不一样了,也无心再继续工作,可不可以用劳动条件变更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和服务期协议。 谢谢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单位没有给你提供专项培训,也没有产生培训费用,所以这个服务期单位是不能约定的。但是,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你现在要提前辞职,就要按劳动合同办。
第二个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你可以先和单位协商,如果单位强行要调整你的岗位,单位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你可以就以上事实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违约金不合法,只赔偿培训费用

第一个问题: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应当看你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技能培训,如果公司并未对你们进行培训,则即便有服务协议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第二个问题:一般不能成为解除合同和服务协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