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劳动法的请进!关于用人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6:56:08
朋友在一家酒店工作,酒店上下班都是要打卡的,前几天因为有事提前下班,找了其它员工下班时侯代打卡结果被酒店发现,现在酒店下了书面开除的通知,开除理由就是代打卡。
事情就是这么简单,但是要说明的有一下几个方面:
1.按照酒店的员工手册管理条例,“代打卡”最多就是下个书面警告,开个店内的黄单处分而已,根本没有到开除的程度。
2.之所以开除,其实内部原因有两个。一是他的上司早就想找理由把他弄掉,安排自己的熟人进来,这次刚好抓住了小辫子所以借题发挥。二是酒店现在生意不好,上次已经裁了一些员工,这次又要借口给员工降薪,所以对于这次刚好抓住员工的把柄,人事部和酒店管理方都是偏向部门的,巴不得裁员。

我知道这肯定是不合理的,现在就是想详细的知道,
1.酒店这样开除员工违反了劳动法上的哪一条?
2.作为酒店的员工,应该从哪几个方面作为突破口来维护自己权利,不要只告诉我找劳动局,谁都知道找劳动局,但是也要先理清自己思路。
3.如果最后还是离开酒店不干了,工资方面应该怎么算?有其它的补偿吗?

谢谢啦!
已经是酒店签过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了。

〈劳动合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酒店开除员工没有合法的理由及法定的程序,属违法行为。即使员工违反酒店规章制度,也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除条件。何况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员工是一种严厉的处分,要履行严格的程序。
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2、酒店要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也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照之下,一条都不符合,只有第二条沾边,但代打卡能算严重违反规定吗?劳动仲裁时绝对不会支持这种主张。
3、离开酒店不干了,属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