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不续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3:29:51
本人2005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2月生的小孩,2009年2月哺乳假结束,结果公司提出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2007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合同到期,而事实上,公司没有把这份合同交到劳动局备案盖章,所以有以下问题向大家请教:
1.我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还是仅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这种到“期不续签”的说法对么?
2.本人哺乳假到期公司却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辞退,是否合法?依照我的工作年限3年9个月是否有经济补偿?
3.我应该都有那些方面的经济补偿?
4.我现在应该怎么做,请大家给予指点。谢谢!

1.如果单位在2008.1.1后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2008.1.1起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等于自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就等于你是有合同的。

2.如果没有签订08年的合同,那么在你自动获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单位不得单方面辞退你,否则就是违法。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08.1.1前三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支付08.1.1后三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经济补偿(赔偿金)见上面。

4.先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单位不同意的向当地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可以打12333电话咨询。

没分,拒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