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特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7:26:01
请求高人帮忙归纳一下民法中不可抗力的特点,最好是分条列出,并且说明得详细些

一、不可预见性

所谓不可预见性,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所谓不可预见,不是指不能看见,也不是指没有预见,而是指不能预见。当事人没有看见或者没有预见的事件,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民事主体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正常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民事主体就应当预见到的。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知识水平、技术能力等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能预见到。这两种标准,有时要结合使用,有时也可单独使用。

二、不可避免性

所谓不可避免性,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是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如果一事件的发生虽然不可预见,但其发生完全可以通过民事主体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不属于不可避免。

三、不可克服性

所谓不可克服性,是指民事主体对于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意外事件造成的结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则该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同样,如果意外事件的发生虽然不能克服,但通过当事人的努力完全可以得到缓解,则能够缓解的部分则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此外,还应具有履行期间性。

所谓履行期间性。就是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在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以后,终止履行之前发生。如果意外事件的发生在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之前,或者履行之后,或在一方迟延履行而又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具有履行期间性的特点,不可抗力事件只有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才能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迟延履行已超过合同履行期间,则因丧失履行期间性,不能免除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