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经济赔偿应该怎么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2:00:58
我是98年6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如今已经快11年了,但是公司现在换了领导,要改革,嫌我的年龄偏大,09年6月准备不与我签订合同,在08年签合同时,签的又是一年的合同,他们告诉我只能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补偿我一个月的赔偿金!我的赔偿真的就这么一点吗?我十一年的工龄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里只能得到一个月的赔偿吗?

虽然更换了领导,但是企业并未改变,你是与同一家企业签订合同的。本来你可以在08年续签的时候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工作10年才行,对劳动者保护的最好形式),但是你只签订了一年的合同。现在是不是还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我不清楚,你最好问问专职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从这上面看单位是按最后一次合同的签订时间来计算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单位的领导人的变更不影响原合同的履行。原合同终止后,单位并未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所以原来的工龄并未清零。所以,在这次解除劳动合同时,他们必须计算上以前的工作期限,即,单位应该按照11年的工作期限来给予经济补偿。所以单位应该给予你11个月的工资补偿,这11个月的月工资是指你在08到09年这一年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乘11的结果。
保险起见,最好再找律师问问。呵呵

不是,原来劳动法也是要求补偿的,所以应该以实际的工作年限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