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咨询一下像下面的情况,公司有那些是不合法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8:44:03
在这个公司干了一年,被无故辞退,公司不愿让员工填辞退,而要求让填自动辞职,并且不予发放两个月的补贴金,在之前公司工资也不规范,每周末都加班却没有加班费,请问这里面存在哪些不合法,需要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是在去年七月份签的,当时就没写多长时间,我被辞退的那个同事是这么和我说的,我因为在外地,那时候就根本没签合同,但我是自动辞职的,所以没法去说什么。我们都是差不多时间过的公司,去年2月初进的,我试用期是3个月,而他本来也是3个月,可他和别几个5个月试用期后才转正。不懂法律。我还有什么能补充的,至于加班,这里就现在就没有那样的考勤,我们自己怎么去证明呢,我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你的问题说的不清楚,不知道你的合同期是多久?

只能回答你下面关于加班费的问题。

关于加班,你必须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比如考勤记录,或者自己的书面笔记记录加班的时间范围和加班的内容,这样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及法院起诉时举证。如果你的公司无其他证据可反驳你的关于加班的证据,那么就可以得到加班费的赔偿。

其他的问题,只能你详细补充了再回答你。或者你咨询专业人事。

主要是你必须收集保留证据,如这个自动辞职的表格。你如果签了合同的,就更好办了。

加班必须要提供具体的数据,如哪天多久等。

无故辞退、让填自动离职都是不合法的,自动离职千万不要填,填了就很被动了。

应该补偿你2个月工资,1个月工资是工龄补偿,1个月工资是代通知金。

违约裁员或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