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和新入职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8:10:30
我08年7月与S公司签订三年合同,约定试用期半年。S公司的工资标准与其职位相联系,因为刚入公司,就被定为实习,算是最低岗位,拿最低岗位的工资的80%,绩效奖金以最低的基数300元计算。1月底试用期满后,公司说还要考察一个月,于是2月继续拿试用期的工资标准。3月转正了,虽然做的工作算是中高职位,但是公司迟迟没有定岗,只是认定我转正了,所以3月仍然拿公司最低岗的工资,(只是不再只有其80%),绩效也只是300的基数。
公司也给了我全额工资,只是一直只认定我的岗位算是最低岗,给最低工资标准,说要定岗还要再继续观察几个月。
公司这样做算是违反劳动法吗?请求了解新劳动法的朋友告知。。。

从你的情况看来,该公司在试用期方面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根据你所说的,公司月你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使用期6个月合法。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该公司无权延长试用期!

至于你工资方面,要先看看你的劳动合同里面是否有明确约定工资多少,如果有就必须按约定的发放,但在使用的工资不得少于约定工资的80%!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没有约定工资多少,就必须以同工同酬的原则,以该加公司与你同一岗位的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我所解释的也只是我知道的一部分,如果你想更详细的了解,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咨询,不过你们公司延长试用期这条肯定违反劳动法规了!

广东胡律师:

1、你是否为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公司才会与你签订实习合同,否则公司必须按照劳动法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你的劳动合同里面是否有试用期前后工资标准的定义,如果没有的话,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