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在强制执行中延迟支付财产的利息怎样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3:07:13
本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而起诉的一件民事诉讼案件,被告可能无力立即支付所欠款项,需要法院强制执行其工资,但每月执行额有限,全部执行完毕需要数年,其间所拖欠款项的利息应该怎样计算,我咨询过相关专业人士,得到的答案大致是法院应该在判决书上注明被告延迟支付的计息率,其标准有的说是按所欠金额每天万分之二计息,有的说是按所欠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息,到底有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决定计息利率大小的因素有哪些?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294条、29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