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遗产问题,请内行解答 高分送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7:27:11
有一老人(他还有几个兄弟),十多年前妻子与他离婚,他自己无亲生儿女,弟兄间少有往来,这些年都是他的一个亲侄儿和他住在一起并照顾他(不知说赡养和不合适),现在老人病重,其他几弟兄都想出来分财产。如果老人未留遗嘱,财产的第一继承人应是他的侄儿还是几个兄弟?
再追问几个问题:老人的房子最早是属于单位的,后来单位让大家自己出钱买,变为私有财产,当时老人舍不得花钱买,不买就由单位收回,居住者付租金.几个兄弟都不愿出钱买下,在外地的兄弟(侄子的父亲)出钱买下了,并说老人可以一直住着,由侄子照顾他,老人曾许愿房产证办下后赠与该兄弟,但只是口头协议,出于兄弟情谊并未白底黑字.不料几年后房产火爆,在几个兄弟的怂恿下,老人毁约,退回了外地兄弟的房款,但这一切只有兄弟间心知肚明,没有任何公证,也没有其他证人.现在其他兄弟提出侄子住在那里不算赡养,因为老人有退休金,侄子每天给他买菜做饭洗衣等等都算是在老人家租房子交的租金,不承认是赡养该怎么办?后来这几个兄弟之间又因为他们的老辈子留下的遗产问题弄得鱼死网破,其中有俩个兄弟老人已经不认他们是兄弟了,但只是形式上的,也没有进行公证,在没留遗嘱的情况下这俩兄弟有无继承权?
老人病重,望尽快答复

chipinglee00已将继承人的顺序说的很清楚,但在这种情况下,对老人财产的继承本人有不同看法: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老人与妻子十多年前离婚,其妻子自然不能算继承人,他与兄弟间“少有往来”,而是他又是由他的亲侄子扶养,故他的侄子也依法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该意见第三十一条又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依该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老人的侄子对老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对他应当多分或者由他来继承老人的财产,对老人的兄弟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当然,除去自己应分得的财产,侄儿还可以主张从老人的遗产中扣除他这些年赡养老人的费用。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 第四款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