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22:29:02
我与公司签的“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正规劳动合同,其中第九条第3款规定:甲方(公司方)按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按劳动者上月实发工资标准,加发一个月的工资予以赔偿。
问题是:“按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一句中的“按规定”是指何规定?是否包括合同到期公司的不续约?
谢谢百忙之中给予解答,如需问题补充,请指出。

应该可以包括在内,但是我觉得按新劳动法,在该公司工作多年的,应该在新劳动法里头寻找适合自己的条款。但是注意:第一 不能违反劳动法 第二不能违反合同法 两者的冲突解决为: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新劳动法,争取权益时注意合同约定中自己的义务(违反劳动法的按劳动法及当地相关条例办理)

1、“按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一句中的“按规定”是指何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基本把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情形都涵盖了,所以,你说的劳动合同中的按规定,就应当是该章的相关规定。
2、“是否包括合同到期公司的不续约?”
不包括。 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的终止,并不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参看《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