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3:22:23
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我就想请教一下,如上所说的,就是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时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做以上的赔偿!但是如果我在公司工作了4年,到今年8月合同已经到期了,公司不想和我再续签了,但是我希望和公司续签,这样的情况能不能得到上述的补偿金?

不管是新法还是旧法都应该会有补偿的,合同到期后原合同自然终止。而公司不愿与你续约,那么你就要走人了。但是:如果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与你续约,而你仍在公司工作,那么就会得到补偿。

目前不能。
据说新的《劳动合同法》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明年才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