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关于补偿我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1:30:18
我的情况如下:
1、2005年7月至今在当前公司工作,昨天收到裁员通知;
2、2005、2006两年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2008、2009三年没有签订;
3、公司每月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没有工资条,但缴纳上海综合保险以及公积金。
请问:
1、我能拿到裁员补偿么?能拿多少?
2、如果公司不能给与补偿,我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自己准备什么证据、资料?
谢谢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是从08年2月起给双倍工资。1年以上应该是视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订合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工之日满1个月的次日起。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执行开始,就是指08年2月开始)。

  补偿为最低要求。应该是3年另大半年的实际工作时间的工龄补偿,为4个月工资。另加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经济问题裁员或违约裁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