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如何要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3:19:10
我在一个公司做品检员6年,公司2月初先是把我从品检员调职为清洁工,我不服从,仍留原工作岗位上班,3月10日发2月份工资时,公司没发调职日起到月底的工资给我,公司理由是没在新岗位上班,没有新岗位的考勤记录.请问:1、我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经济补偿金要求多少?主张7个月经济补偿金再加一个月拖欠工资的那个月工资另加拖欠工资的那个月工资的50%赔偿金。3、这样经济补偿金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还有遗漏。请在线律师朋友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1、单位一般都会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为自己的理由找到法律依据,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除了“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外,可别忘了还有补偿金(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广东胡律师:

你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无法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除非你们的劳动合同里面规定了你的职位并不可以更改,否则你不服从单位的调岗提出离职劳动法给予不了你法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