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与户口社保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5:53:28
一,我是陕西户口,丈夫是广东户口,2006年我们生了孩子之后就按招调工办理迁移深圳市的户口手续,<孩子出生后随我落户陕西,同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递交我与孩子的所有资料.当时因申报时间等各种原因一直等到2008年的一月份才办理完深圳落户迁移手续,在这期间2007年5月我在香港产下第二个孩子.
二,现为第一个孩子办医保时,工作人员让出示独生子女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去计生办交了相关资料后,工作人员要求交第二孩子在香港的出生资料。本来可以办理的,谁知她看到我的户口本是2008年1月才迁的,为什么在迁入前不上报在香港生了个孩子,现以这个理由没办理。说这个情况很特殊,要处理或是违反计划生育罚款,现在结果还没出来,我好怕,也不知现在该怎办,也不知当时在陕西办的独生子女证能不能用。大家快来帮帮我现在该怎么办?
我第二个孩子是香港户口,2007年的5月出生.我是给第一个孩子办理<深圳>社保的,就是因为迁移户口的日期是2008年1月,原因是在迁户口之前没报在香港有个孩子.可我的资料是生完第一个孩子就交了所有资料..

交了罚款就能办了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这要看你们生第二个孩子符合不符合中国内地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深圳的医保政策,因为你现在已经有两个孩子(孩子的户口都在你们的户口本上),原来的陕西独生子女证是作废的。除非第二个孩子的户口在香港。

政策上的东西,谁帮到你?去当地居委或计生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