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我将如何保障我的财产利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20:07:20
我和朋友共同购买一处房产,首付由我和朋友一人出一半并且已经支付,余下的交由房产公司代为办理商业贷款.房间公司以贷款只能以一个人的名义贷款为由,为我朋友办理了贷款,并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并且合同上面只能有我朋友一个人的名字,并表示以后办理的房产证也只办我朋友一个人的名字,请问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如果这样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我将如何保障我自己的财产利益?
谢谢你帮助我。感动ing...其实我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了。可是卖房子的那个公司说是办理贷款的时候,银行必须要求是一个人的名字,所以把我朋友的名字办了上去。还说房产证也要是他一个人的,否则就贷不了款。。。我完全不知道这种说法对不对呢。我的想法是,在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前,先跟朋友签订一个共有协议再拿去公证。等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再去单独做一个财产的共同公证,不知道这样的做法能不能保障我的利益?

如果是这样做的话,对你将极为不利,房子只能被认定为你朋友个人财产,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付出过一半的房款,那么可以作为借款请求对方返还。
如果是你们合伙买房,那么就一定要在签合同时就是两个人的名字,以两人名义办理贷款。

关键你想保住房子的份额还是钱,二者的保护方法不同!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