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9条第2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6:14:02
公司突然把我辞退了.不但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还没有给我经济补偿..
我问原因.公司只说我经常迟到(迟到是要扣钱的)。但公司之前没有给过我书面警告.这样我算不算违反了劳动合同法39条第2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呢?

一般应根据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以及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依法制定的规定为准。例如: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设备造成损失,不服从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这些都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管理秩序带来了损害。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实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具有举证责任:

1,用人单位内必须要有该规章制度,内容不违法的,且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经过职代会或者全职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公示过的。你们公司的违纪处理相应规定的制订是否有这个步骤?
2,必须要举证证明你确实是存在违纪行为的(经常迟到),你是否经常迟到?公司有没有留档材料?
3,该违纪行为(经常迟到)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必须是要严重程度的。
你们公司的违纪处理规定对于迟到的处理措施是如何的?是否严重到要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通知解除你的流程也是有规定的,要给你书面解除理由,并且有工会的还应当告知工会。
如果公司的操作存在不规范甚至于无事生非的,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以在1年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