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两年现变象裁员具体该如何维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2:25:05
我在2007年4月12日进入这一家在南海的公司工作,一个星期后调到该公司的广州分公司任职,到2009年3月20日为止公司没跟我签劳动合同,也没给购买社保,期间工资是4500-5000元/月。现在公司要调我回南海公司上班,但要降工资,事实是上公司让我自己申请辞职,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1,公司没签合同,该发我双倍工资吗?接劳动法是发哪几个月?
2,我可以要求公司补社保费用吗?该要求补多少?
3,如果公司把我工资降的很低,我接受不了,只能辞职吗?算不算公司裁员?
4,工资发在银行里,从个人网上银行打出来的明细单是否可以做公司发给我的工资的依据?

您好。如果广州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你的劳动关系仍然是与南海公司之间订立,因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责任。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双倍工资;应当补交所有的社保费用,标准按照当地的具体规定操作。
如果无理由降低工资,那就是违约,应当要求单位执行原工资标准,如果辞职可以追究单位的赔偿责任。银行的明细单可以作为工资证据。

找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劳动局去问问

1、双倍工资计发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至你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
2、你可以要求公司补交自2007年4月12日起至你离开公司之日止的社保费用(其中个人缴纳部分需自己补交);
3、和裁员是两个概念,不算裁员。
4、可以。

广东胡律师:

你带上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用法律维权。

补充回答:

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话,要支付劳动者从用工日起的双倍工资;

2、申请中可以要求补社保,具体补多少要以你的工资与当地的社保制度来定;

3、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你们之间是因为更改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只能算你辞职;

4、可以算,相关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看下面: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只要举出上述的第一项、第二项或是第五项其中一个,就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剩下的就需要根据上面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话,就会支持劳动关系存在。

双倍工资是从08年1月1日的新劳动法生效那天算起吧估计是。
社保可以补偿啊~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