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如何裁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5:30:48
我所在的是一家小型公司,没有专门的HR部门,老板委托我对表现不好的人员进行裁员。我想问的是,如何能尽量降低成本并且迅速地裁撤人员。因为公司地处北京市海淀区,劳动部门管理较严格,并且员工维权意识普遍较强,所以希望有人能提供较好方案,避免(主要是法律上的)争议。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和满足相应的条件下,公司可以裁员,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包括小公司)裁员有两个途径不会有法律纠纷:

一是等到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

二是劳动合同未到期或未签订劳动合同,提前30日告知并按照职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标准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