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要求将离职的员工在三年内不能去同行业公司上班,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请问这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5:55:49
现在很多公司与员工签署了行业禁止协议,实际上这个合同要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必须支付给你巨额费用。换句话说,如果公司不付给你“损失费”,他们就肯定没有权利禁止你去同行业的公司。
请问这出自哪条法律法规?谢谢!

劳动合同法规定是2年,不是3年。

你所说的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条款。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最长二年的。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的。
二、法律依据参考:
1、北京:《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中关村科技园条例》第四十四条: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2.上海:实践中一般按照在职期间工资的20%-50%来确定。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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