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合同期内裁员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4:44:55
请各位帮我分析一下,谢谢了,我只有35分,倾囊相赠:
我是04年4月份进公司,在公司做业务,有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险、生育险,我记得是5月份签的合同,但是从缴纳的记录上看是04年10月份才给我交的,06年5月(大概)--09年3月份在公司任职客服,期间变动过一次主管,后来继续做客服,这期间的工作变动不是工作能力问题,是公司内部岗位需要,09年公司高层变动,在3月底公司未与我协商变更我的岗位为普通业务,经济危机以后业务相当难开发,公司对所有职工频繁变更管理条例,现在,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通知我,要我主动辞职。
注:我公司合同确实有连续三个月不达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合同都在公司手里,职工手里没有。
请教各位,相关规定合不合法?我这算是裁员吗?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合法吗?我有没有赔偿金?赔偿金应该如何计算?

广东胡律师:

1、你公司合同确实有连续三个月不达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不合法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劳动能力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考核,但是不可以随意解除,也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就擅自调换岗位;

2、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依《劳动法》要求其给予你工作年限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一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你工作时间是5年,可以得到5个月工资(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包括奖金及加班费)的经济补偿;

3、公司不给你提供劳动合同,那更好,你可以以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另外再要求08年元旦后的双倍工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