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建住宅征用土地 土地性质为划拨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6:31:02
九二年我单位征用了一块土地供单位几户职工(土地为划拨性质 有当地土地局的批复文件 文件上也标明了几户职工的姓名)建房使用。前几年门前道路扩宽,我的住宅被道路占用了一米的空间,住宅成了临街门面,土地局的工作人员过来说我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住宅用地已经改变为商业用地,让我去土地局缴纳费用.在我咨询缴纳什么费用时,他们也给我解释不清。请这方面的专家给解释一下。
谢谢二楼,问题是我的房子正在翻新。旧房让我拆了,现在在建临街门面房啊。

1、当时审批有问题。既然是单位的,怎么能够写个人名字呢?首先土地证的名字应该是单位,至于单位和个人怎么协商的是私下协议。既然名字是个人的,就不是单位的。黑字白纸,明白的很呐。
2、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规定,我国现行的划拨用地的主要项目是: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特殊项目(如监狱等)用地。当划拨用地的条件改变,划拨用地的理由消失后,用地单位必须向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改无偿划拨为有偿供地)。这是针对单位的。
3、土地性质因位置的不同,其性质也发生改变,如从居住用地变为商业金融用地等等。
4、对策:你那儿是什么地方,管理这么严格?你装作什么不知道,难道他还敢拆你的房不成?难道还要将你从这个地方赶出去不可? 就象宅基地法律规定有70年期限,难道70年之后还要将你赶走不可,当然不现实也不可能。管他什么性质。

后面的说法是正确的,92年的批复按现在看有问题,找当初给你们划拨土地的经办人搞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