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问题(可能涉及婚姻抚养、无因管理、合同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0:30:38
甲男与乙女原系夫妻,1990年生育一女,1991甲乙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婚生女由乙女抚养,甲男每月给付抚养费30元,按月给付。1993年初,甲乙又通过相关组织将甲男承担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50元。但甲男只给付到1993年底。此后再未履行给付义务。乙女一人抚养女儿至今,现女儿已成年,但仍是高中生。
问:1、乙女或者其女儿可否向法院申请执行1994年以后甲男应当给付而没有给付的抚养费?
2、乙女可否起诉请求判令甲男向乙女支付其应承担的抚养费?理由:乙女承担了本应有甲男承担的那部分义务,构成无因管理,故向甲男主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
申请执行的话,是否会因为申请执行期限的问题,法院只能执行近两年的抚养费?

1.可以申请执行的
2.不属于无因管理 自己的女儿咋成了无因管理了 呵呵 第二个问题跟第一个问题实质是一个问题

1、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不属于无因管理。因为乙方也有抚养义务,另外如果构成无因管理,是不是有双份债权了,符合逻辑吗
3、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