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是不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5:33:05
员工与公司只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劳动合同因故未签,请问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保密协议是否为劳动合同一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关于保守秘密的事项。那么关于保守秘密的约定应该是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那也就是说企业和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是部分劳动合同(当然,保密协议肯定是不能代替劳动合同的)。但是,支付双倍工资的条件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含义应当是完全没有任何双方关于劳动关系的书面约定,既然有部分劳动合同了,那支付双倍工资的条款还适用吗?
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肯定是不能等同的,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现在讨论的问题是,保密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属于,那就是双方有了部分劳动合同的书面签订,而不是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哪怕书面约定的只有一条,那也应该是有,而不是没有。《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的,是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等。这说明,没有签订完善的劳动合同并不适用支付双倍工资的条款。

什么乱七八遭的,要解除合同吗?没合同怎么解除?
你凭什么索取双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若你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未和你订立劳动合同的就必须支付自用工之日(08年1月后)至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保密协议不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只是单独的协议。

保密协议不是你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它是单独的。你不遵守保密协议,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没签劳动合同,公司不管解雇还是降职,都是可行的,更别说双倍了。上述我所说的情况是针对保密资质单位的,如果针对非保密的企业,那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