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题,里面包含至少六个知识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20:18:47
一个案例题,里面包含至少六个知识点

并给出答案

这六个知识点哪个科目的都行

谁有这样的题目给下,好吗?谢谢!
就是一个案例至少要包含六个问题 每个问题是一个独立的知识点
同时这些知识点至少分属于三个不同的科目(刑民诉讼商行政国际宪)

求大家了 帮帮忙

至少法律考试不会有这样的题~考试不是现实生活针对性很强,不会说一道题里跨越多部法律综合起来考~顶多一道题里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案: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2.丙的父亲丁“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可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不能就刑事部分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旁听了案件审理”,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