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认为这个劳动合同无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4:23:08
几年前我从公司设在北京的工厂调到上海的工厂工作,当时因为北京的合同没到期就没有和上海签订劳动合同,不过我于去年与总公司设在北京的工厂续签了劳动合同,当时说去盖章,可直到现在仍然没有把劳动合同拿到,和上海的工厂一直没有劳动合同,只有人事部的一份协议。而且和北京工厂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到我在上海工作的事,请问我和上海工厂算不算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呢?能否提出赔偿要求呢?

1、“我于去年与总公司设在北京的工厂续签了劳动合同”表明:你与北京工厂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你还没拿到劳动合同而已。
2、如果该北京工厂无独立法人资格,则可进一步的表明:你与该总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本人的第一份工作有点类似:劳动合同是与分公司签的,但总公司改制时统一享受了补偿金)。
3、“人事部的协议”,不知是总公司的还是北京工厂的。当然不管是哪个具体单位的,都不会影响你的劳动关系的成立,只是影响到你是北京工厂还是上海工厂的员工(因为人事部的协议有可能含有派遣、调动、借用等不同情形)。
4、关键看你的社会保险是在哪里。因为单位去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的一个必备资料就是劳动合同。如果你的单位(不管是哪个工厂)一直替你交着社会保险,那你就是这家单位的员工。如果你是自行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交的社保,那就麻烦些了(看你的表述,不大像自行交社保)牢记这一点!!!对你绝对有帮助!!!
5、俗话说:防小人不防君子。人事部的协议得妥善保存。至于劳动合同,积极争取拿到一份(但对单位的言行不需要过激,也许他们真的是办事效率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