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0:50:05
我7月份进公司时签了个入职登记表,那上面说:试用期为三个月,如果三个月内主动辞职恕不结算剩余工资!意思也就是说八月1号到20号的20天工资结算不到我当时签字了!但是劳动法上应该是在试用期间可以随时提出辞职的!
我想问下:这样一张入职表上的规定是否有效?
我是否可以要回那20天工资?
谢谢各位解答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这样一张入职表上的规定由于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你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回20天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可以通过拨打当地的社会保障电话“12333”举报。